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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0月25日, 立法院 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》,該法第一條敘明:「 行政院 為落實 憲法 保障之 言論自由 ,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,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,維護媒體專業自主,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,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,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,促進 多元文化 均衡發展,提升國家競爭力,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」
2006年2月22日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。同年7月21日,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》第4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,並設定 落日條款 ,該等條文至遲將於2008年12月31日失效。2006年7月24日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對釋字第613號解釋作出回應,表示第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將會與當屆 立法委員 同時卸任,並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工作。2007年12月20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》第四條修正案。2012年8月1日,通傳會新組織架構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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